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;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。
第五条 从事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,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
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(修订稿)》的通知(浙教办高教〔2011〕9号)每年3月,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学习中心的设立申请。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在设区市所辖各城区设立学习中心的,其申请材料(见附件1)先报送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;在其他县(县级市,包括杭州萧山区、余杭区,下同)设立学习中心的,其申请材料先报送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核,并将符合学习中心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报省教育厅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