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资格审批
实施主体
市教育局
行使层级
审核转报
实施依据
《关于加强我省市(地)教育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浙教办外〔2000〕107号)五、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管理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须按教育部《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申请接受外国学资格。我省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申请,需经学校所在市(地)教委审核,并商市(地)外办和公安局同意后报省教育厅,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外办和省公安厅审批。
备注